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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前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案 案情介绍 时某是肢体残疾人,和儿子相依为命,自己靠捡纸壳卖钱和出租家中一个一间10平方米的房子生活。他自己省吃俭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2004年,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同时也为了孩子上学,根据自己的情况他想开一家修鞋店。因为家庭困难没有启动资金,于是时某向朋友王某借了1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利息2分,到2004年12月底还清。但到10月份由于王某没钱收获种的水稻,于是向时某提出要提前还钱,不还就拿修鞋机器和活动板房顶账。由于时某生意刚刚开始又加上孩子上学,根本没有钱还,所以时某拿着协议书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他们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了时某的情况后,派工作人员找到了债权人王某,并向其王某解释了如下道理:既然达成了协议,应按协议办事履行,到年底还款;要求时某提前还款账,并且还还要拿机器、房子顶账,那就是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到法院也说不出理。 案件结果 经过调解,最后王某同意仍按协议执行,时某到年底还钱款。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又主动与农场民政局联系,向其说明了时某的家庭情况,民政局向社区了解情况后,根据低保金动态管理原则,给其每月发放低保金,保障了时某一家的生活。 案件点评 时某、王某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生效有效。当事人因债权债务关系而本着相互信用、相互履行的原则签订了“还款协议”,还款期限应是2004年12月底前还清,可是债权人9月份提前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显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权利内容和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了因违约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