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援助处(中心)处长(主任)座谈会在南京召开
中国法律援助网  时间:2009-3-31     

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
处(中心)处长(主任)座谈会在南京召开

    3月12日-13日,全国法律援助处(中心)处长(主任)座谈会在南京召开。会议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总结回顾了2008年法律援助工作,分析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形势,对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出席会议的主要有部法律援助工作司、部法律援助中心有关领导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处(中心)处长(主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处长以及部相关司局同志。
   
一、会议基本情况
    在为期一天半的时间里,与会人员立足本地实际,围绕08年法律援助工作和09年工作设想进行了大会交流发言;围绕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建设、修改完善《法律援助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第五次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筹备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在大会交流发言中,与会同志一致认为2008年是法律援助工作围绕大事要事、充分发挥优势、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从解决民生、维护稳定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出台举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明显。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量稳中有升,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拓展,对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不断加大,法律援助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
    与会代表表示,在看到法律援助工作在过去一年中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依然比较突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力度亟待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援助力量不足。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了09年的工作重点任务,一是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和工作质量;二是逐步提升法律援助保障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培训工作;五是加大法律援助资源整合力度。
   
二、法律援助信息化系统建设讨论情况
    在观摩了江苏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现场演示后,与会人员充分肯定并高度评价了江苏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工作,认为通过使用该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高效、规范地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研讨交流中,大家提出了实践中推行该系统的困难和障碍。一是部分地方基层基础建设相对滞后,还不具备信息化建设要求的条件。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硬件设施欠缺,尚未普遍配备电脑和相应办公设施,推广信息化管理系统还有一定困难。二是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和能力水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息化建设的进度。目前,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力量薄弱,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能力指派专人对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进行实时管理和更新,现有机构人员的电子信息处理能力和水平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三是在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的认识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实施信息化管理在初期可能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以及办案量产生一定影响,部分地方担心因此会影响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态度和支持力度。在深入探讨和交流的基础上,大家在加快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上达成了共识,表示将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情况,早作规划,积极推进。
    三、两个规范性文件讨论情况
    与会人员认为,制定《法律援助程序规定》对于确保法律援助服务遵循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建议。一是要在程序规定中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界定,明确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别。二是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建议将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改为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三是有关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的时限规定,各地反应不一,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后再定。四是建议在卷宗归档相关规定中,将审批卷和承办卷合二为一,统一由法律援助机构保存,便于年终开展质量评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在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与会人员认为要以开放的心态、通过加强业务监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一是明确社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定位是利用自身资源为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政府法律援助力量的有益补充,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法律援助投入的不足。二是加强对工青妇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此类法律援助机构业务范围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大多重叠,且占用了大量政府资源,建议对这部分机构也要严格管理,要求其成立时履行审批手续。三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监督职责,细化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以能力为重点的准入条件,同时规范机构名称,增加有关监管内容条款。四是充分考虑《暂行办法》的出台对现有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的影响。目前,一些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实践,已形成了比较规范的运作模式。对这部分比较成熟的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要注意在政策上继续给予扶持,避免因出台《暂行办法》对其存续或工作的开展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四、关于筹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在讨论中,大家在深入分析法律援助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设想,并就筹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希望能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向,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一是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在一些地方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后,如何有效解决管理服务职能分离前后的工作体系衔接问题是法律援助系统面临的重大课题。要科学划分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职能,进一步明确省、市、区(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定位。二是要从政策层面上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领取办案补贴问题。从目前来看,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能否领取办案补贴有可能为成为制约办案量的重要因素。鉴于省级政府无权确定补贴支出范围,建议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发文,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领取办案补贴制度依据问题。三是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人员范围,解决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身份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注册、年检等事项,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管理。四是出台全国统一的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细化法律援助机构设立、验收、考核等标准,推进解决机构规范化建设滞后问题。五是充分利用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利契机,争取将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市、县两级的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整体规划,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基础建设规模和水平,促进解决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
    会议结束时,法律援助工作司司长孙剑英和法律援助中心贾午光主任分别作总结讲话,强调各地要在法律援助工作司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共同指导下,按照2009年法律援助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立足实际,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提高法律援助物质保障能力,加强法律援助规章制度建设、信息化管理建设,加大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估监管、148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国际交流合作,确保完成全年法律援助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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