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程同志在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 座谈会上的讲话
中国法律援助网  时间:2007-5-30   出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赵大程同志在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
                                             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年7月24日)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座谈会,总结交流上半年的工作情况,研究安排下半年的工作任务,同时也座谈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问题,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听了各位处长和主任的发言,我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发展状况有了了解,对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部党组的工作部署的情况有了了解,同志们的发言都很好。总的感到,大家精神振奋、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工作扎实,充分展现了全系统同志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形势是很好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今年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部党组的工作部署,结合各地的实际,通过抓服务,抓规范,抓开拓,抓建设,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刚才贾午光同志的讲话,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安排了下半年的任务,符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的精神,我都赞成。希望各地结合传达落实吴爱英部长和陈训秋、郝赤勇副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贾午光同志的讲话要求。
  自1996年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历了十个发展春秋。十年来,作为一项国家保障社会的贫、弱、残者平等地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事实充分表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经过十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了法律援助制度框架,法律援助工作已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在新世纪新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积极推进,使法律援助事业得到又快又好的发展,以适应形势的客观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自觉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而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丰富,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要素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等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和重要的作用,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首先,维护社会公平需要法律援助制度。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包括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体不仅生活状况较差,还面临着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困难的不利处境,造成法律上的平等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无法得到法律帮助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法律援助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向那些处于经济困难境地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使得社会成员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次,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法律援助制度。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实现社会正义是我们建设美好社会的理想目标。一个社会如果缺乏正义感,社会成员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无处伸张正义,人与人之间无法维持基本权利的均衡,社会的和谐就很难真正实现。法律手段是维护和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援助正是帮助那些社会的贫弱者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进而通过法律途径伸张正义。这些年来,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最近三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刑事辩护案件中律师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和部分被采纳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80%左右,每年都有一些典型案例,经过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这对于个人来讲,是维护了生命和自由权利;对于社会来讲,就是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正义。法律援助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第三,保持社会稳定需要法律援助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疏导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环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维护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重要的阶段性特征,各种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刑事发案率居高不下,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手段是最重要、最理性、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应当让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消除和减少矛盾与纠纷。而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弱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诉求,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年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也证明,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及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群体性案件,及时解决了纠纷,疏导和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总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法律援助事业与社会的发展相契合,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是一项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光彩事业。我们应当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信心,坚定不移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
  当前,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党中央确立的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党中央作出的关于在政法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决策,对包括法律援助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2004年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作出了专门规定;2005年温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法律援助工作作了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将改进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点落实的十项建议案之一;今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央财政已连续两年拨付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这些都表明法律援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这些年来,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前不久,吴爱英部长在部长办公会上对做好当前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一些地方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了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法律援助工作与公、检、法部门以及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好。与十年前相比,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自身的工作基础、还是发展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很好的形势。我们应该珍惜这一难得的大好形势,抓住机遇,积极进取,充满信心地建设好、发展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崇高事业。
  根据部党组的部署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围绕基本满足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物质基础、组织机构、服务能力和宣传工作的建设,努力形成理念先进、体系健全、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完成好以上工作任务,需要我们全系统的同志作出不懈的努力。根据当前的工作实际,要把握好以下三条:
  一是必须始终坚持积极有为的工作精神。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新兴的事业,是一项需要大力推进的事业。由于受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的制约,要把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好,要把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好,必须始终坚持积极有为的工作精神。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同志们要不怕困难,开拓进取,不断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能力。
  二是必须始终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法律援助事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具有很好的前景,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同志完全有理由对做好这项工作充满信心。但是,由于我们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既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又是一个长期实践的发展过程,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明确目标,脚踏实地,坚韧不拔,坚持不懈地把法律援助事业推向前进。
  三是必须始终重视和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完全用已经习惯了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去解决,需要我们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的需求,了解掌握各地执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能的情况、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以及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研究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问题,不断探索出适合国情社情民情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模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前瞻性,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始终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相契合。
  总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同志们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以饱满的热情,开拓创新,奋力拼搏,为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而不懈努力。
  二、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四种能力
  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全系统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法律援助工作坚持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积极进取,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这就需要我们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奋进的精神,更加扎实的作风,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当前法律援助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工作的关键环节,下大力气不断增强以下四种能力:
  (一)增加投入,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能力。经费保障是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条件。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也主要体现为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这些年来,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2005年度全国财政拨款达3.1亿,是1999年的16.6倍。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建立,已连续两年拨付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但是,经费困难依然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这一问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加突出。我们要下大力气推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落实,争取各级政府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要在继续争取中央财政逐年增加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额度的基础上,争取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包括争取县以上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争取各省(区、市)建立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64.5%的县级政府和84.6%的地市级政府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广东、浙江、贵州、宁夏、重庆、安徽、云南、吉林、山西等九个省区市建立了扶持本辖区内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没有纳入预算的地方和没有建立专项资金的省(区、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取得政府的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的落实。
  要注意把落实经费与推动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结合起来。一是与推动制定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等“三项标准”结合起来。财政支持力度与制定“三项标准”密切相关。落实“三项标准”,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按照司法部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的方案,今年上半年要完成“三项标准”的制定工作。但是目前仍然有部分省(区、市)还没有完成这项工作。这些地方一定要加紧工作,推动“三项标准”尽快出台。已经制定“三项标准”的地方,要随着政府财政投入的加大,适时进行调整,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人能够从法律援助制度中得到实惠。二是与管好用好法律援助经费结合起来。要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要有效使用经费,广泛动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用足用好现有的财力,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促进法律援助经费发挥最大社会效益。三是与拓宽资金渠道结合起来。要在争取各级政府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广泛开辟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继续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要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广泛面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立足服务,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组织建设能力。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服务上。是否为困难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是评判法律援助工作的唯一标准。而能否提供这样的法律援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法律援助机构担负着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和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职能,同法律援助经费一样,是支撑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的基础。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全国已经建立了3155个法律援助机构,基本构建了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体系。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县区没有法律援助机构,已建的机构不尽规范的问题。当前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主要集中在县(区)及乡镇、社区,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恰恰是薄弱环节,不能适应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重点是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也就是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向基层延伸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要抓好几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机构规范化标准,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部建立符合基本要求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二是严把入门关,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三是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投入,努力建立模范法律援助中心,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便民规范高效的运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水平。四是要探索建立县(区)以下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比如,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社区民调组织,探索构架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系点的三级服务网络,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三)着眼规范,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服务工作能力。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能力的基础条件。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司法部着手研究制定了一些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行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提供了依据。一些地方在积极推动制定或修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规章的同时,就来访接待、办案程序、经费使用、社团参与、机构网络建设、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禁止有偿服务等十几个方面制定了基本的规章制度,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但是,目前法律援助的建章立制工作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表现为法律援助规范不配套,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对各类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管理规范、法律援助的服务标准和评估办法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规范等重要规章尚未出台,不利于法律援助的规范高效运行,不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对象、标准和范围,规范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办案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监控等内容,形成以《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部、省及市县三个层次清晰明确、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部和省级司法厅(局)将围绕法律援助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等方面,制定与《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体系完备、操作性强的规章体系。地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上位的法规规章,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性工作制度和办法。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总之,大家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建章立制工作,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工作,力争使法律援助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制度覆盖法律援助工作的所有层面和环节,形成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保障。
  (四)加强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能力。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舆论向导作用。各地工作的成功经验表明,只有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地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用,也才能促使法律援助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应该看到,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仍然有限,尤其是在基层和西部的一些贫困地区,许多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了解,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吴部长多次要求我们要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我们要认真落实吴部长的指示,把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建立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把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形成有规模、有声势、有特色、有成效的宣传工作局面。
  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需要注意从四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善于策划。要适应宣传对象的需要,根据他们对法律援助的认知程度,从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出发,把握宣传工作的规律,找准宣传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突出宣传工作的感染力。要通过策划组织开展一些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活动,集中报道一些感人的典型案例、先进人物事迹等,突出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的工作宗旨,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利用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广泛、最深入、最有力的宣传效应。二是广泛传播。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了解和认知。我们不能闭门搞建设,不能闭门办案,而是要利用各种渠道,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向党委、政府汇报,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还要深入农村、社区,把宣传活动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地方。三是简约生动。法律援助工作具有专业性,要使得社会更有效地了解,需要采用高明的宣传手段,做到简约、生动。要善于使用最简练的文字、最生动的图像进行宣传,要善于利用新闻宣传、公益广告、文艺作品、影视剧等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努力强化宣传效果。四是持之以恒。法律援助工作的艰巨性和宣传工作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对公众和社会各界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专门划出款项用于宣传工作,要不间断地、反复地进行宣传,真正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一项关系到党和政府实践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高度,从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争取将实施法律援助列入当地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争取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经费问题、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问题。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工作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环环相扣、人人负责的落实机制。要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指导意见,促进工作的开展。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能否规范有效运行、能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能否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满意,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的高低。加强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学习。根据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管理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机制。通过学习教育,培养一批既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又掌握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并拥有较强管理能力的法律援助管理人才。二是研究政策。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做好法律援助的管理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国家的重大政策,据此找准法律援助工作的定位,确定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和措施。当前,我们要认真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十一五”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意见。要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和司法部的有关工作方案,组织完成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任务。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服务的新任务、方式。三是加强协调。法律援助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与方方面面加强沟通协调,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要加强与财政、编制、人事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基础保障。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和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相关工作的支持配合问题。要加强与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在法律援助业务规范、质量管理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制度配套、资源共享。要加强与政府信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共同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服务的组织者和提供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工作作风直接关系着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确保为困难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是要在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罗干、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传达落实吴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部署要求,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指导地位,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充分认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密切关系,进一步增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法律援助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二是要树立热情、依法、规范服务的工作作风。热情服务,就是要把困难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中,要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让所有困难群众得到满意、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法服务,就是在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手段、方式等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法律援助活动依法进行。规范服务,就是要按照法律援助的工作标准、规程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保证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训练。要通过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加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基地建设、建立法律援助培训机制等办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同志们,法律援助是一项光彩的事业,也是一项任务艰巨的事业。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开拓促发展,以规范促服务,以建设促提高,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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