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老板大做姓名文章 无辜职工千元工资曲折维权
出处: 作者: 2009-07-24
     2009年7月10日,为讨要1000元工资而艰难维权的吴某拿到工资后,专门从家里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工作人员说:“我的工资拿到了,婆婆的医疗费也能凑齐了,你们真是太好了,谢谢!”
       尽孝心请假服侍婆婆 老板欠工资不予支付
        2008年吴某在某服饰有限公司上班,年底婆婆因糖尿病并发症住院,她便向老板请假服侍婆婆。因病情严重,假期届满后仍然留在婆婆身边照料,等半个月婆婆出院后,她到公司却发现老板王某已安排他人从事自己原先的工作。她知道自己下岗了。为了能够有时间照顾生病的婆婆,她也决定不再去上班,在家好好服侍老人。但老板还欠她1500元的工资。
     2009年5月,婆婆又一次糖尿病加重住院治疗,经常性的住院,大额的医药费,已使家庭债台高筑。吴某再一次到原单位向王老板索要工资,但老板以经营状况不佳为借口,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她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协调,老板当场支付了500元,对余款王老板当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面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2009年7月1日还清。署名后还郑重地在自己的名字——王某某上摁了罗印。吴某根据欠条上所约定的7月1日向老板要钱的时候却再次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吴某以老板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公安登记无老板身份信息 诉讼主体确定遭遇障碍
     7月3日,吴某夫妇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在初步审查后发现当事人有老板写的欠工资1000元的欠条一份,这足以证明欠工资的事实存在,数额确定。因为标的额小,权利义务明确,中心决定给当事人以代书的形式进行帮助。
     正当律师着手为吴某草拟起诉状时却遇到了三个障碍,需要律师作进一步的调查才能确定。一是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姓名与其出示的欠条上的债权人——“吴某”不一致;二是某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为同一人;三是向法院起诉时需要在诉状上注明被告的身份证号。中心主任意识到该案虽然标的额较小,但关系比较复杂,单凭简单的代书,当事人自己难以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权益难以得到维护。于是当即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值班律师洪卫华着手进行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维权。
       承办律师首先考虑到要确定“吴为霞”与“吴某”为同一人,其次,由于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某所出具的欠条上1000元为原公司拖欠吴维霞工资债务,因此,诉讼主体上,选择将公司与王某某作为共同被告为妥。通过到工商部门查询,发现工商登记资料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某某,而公司股东一栏没有关于其他股东的记载,也就没有王某某为股东的记载事项;通过到公安机关查询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却遇到了意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姓名和地址查不到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如不能确定王某某的确切身份,将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为之打了一年工的老板竟查无此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多方联动找出真姓 诉前调解支付工资
       不光是当事人难以理解,承办律师也觉蹊跷:一张欠条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都存在问题,王某某将员工的姓名写错有可能是笔误,而他自己摁了罗印的签名怎么会查无此人呢?律师分析有两种可能,一是债务根本不存在;二是债务的确存在,而债务人刻意拖欠。为了彻底查明案情,洪律师首先到劳动监察部门详细了解相关过程;其次向当地派出所查询“吴为霞”是否为吴维霞曾用名;再次向吴维霞过去的同事了解该公司与吴维霞之间劳动关系及与公司负责人见面,从而确定“王某某”是否为某公司所属人员的相关事实;最后,直接找“王某某”本人,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并听其解释“王某某”究竟为何许人,视情况,看是否需要进行指纹鉴定。
        7月4日上午9时左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证实2009年4月8日,接到吴维霞投诉后,大队到该企业调查,经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人为王某革某,期间拖欠吴维霞工资1500元,因当时王口袋中只有500余元,由大队工作人员代收,同时由王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中“吴为霞”应为“吴维霞”的事实。
      10时左右,中心通过当地有关部门核查到“王某某”实为“许某某”的事实。并核查到吴维霞没有曾用名的信息记录。为进一步确定王某某的身份,中心通过查询“王某某”的手机登记机主为“许某某”,从而相互印证了欠条上的“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为“许某某”的事实。
      10时20分左右,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电话联系,沈某认为,企业早已发包给“王某某”,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王某某”拖欠员工工资与企业无关。
       确定了对方的身份,在着手起诉前,中心决定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再一次找老板进行协商,争取能够协调处理此事。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拨通“王某某”电话后,对吴维霞的家庭困境作了再一次的声明,同时指出了其在欠条上的签名问题,最后,建议老板要么立即支付工资,要么以公司名义在欠条上加盖公章,或者,重新换据,署上真实姓名。
       原先曾扬言相关部门不会为了区区1000元帮助职工维权的老板许某某也意识到再不支付工资最终仍将被推上被告席,于是在7月6日上午,将拖欠的工资交给了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四天的努力,千元讨薪案终于圆满结束。
       然而中心工作人员及承办人员的心头却没有轻松的感觉,相关部门在进行农民工维权知识宣传的时候,还要提醒广大农民工一定要留个神儿,如果企业经营出现困境而暂时无力支付工资时,一定要留意出具书面凭证的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并要求公司以单位的名义盖章,以确保权益遭受侵害时能顺利得以维护。
 
··2009-7-31
copyright@2004-2005 版权所有: 开封法律援助中心 开封信息网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