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孙鑫 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
受援人:贺民等13人 农民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经熟人介绍,贺民等十三户农民从尉氏县的霍某某处购买了80袋标志为“河北晶龙丰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当时,由于霍某某是在路上销售,开封县农业局执法人员便对这种流动经销行为进行了检查,后执法人员前往农户家中抽取样品检测。2008年10月,农民询问,被告之肥料没有问题,13户农民满怀希望的将肥料施在了麦田里。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去年冬天,贺民等10余户农民家的麦子就出现了发黄、长势弱等现象。农林部门的专家察看后提出浇水、施肥的建议。补救后,至2009年春节时分,13户农民的麦田仍然发黄,麦苗稀疏,长势不旺,此时他们怀疑麦子出现这种症状的原因是肥料造成的。贺民说:“同村其他麦田都好好的,只有施了这种肥料的麦田出现这种病症。”在村民的多次询问下,开封县农业局表示化肥并未送检。农民随后要求出具检验报告。2009年5月25日,所抽样品被送至开封市土壤化肥农药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送检的“河北晶龙丰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总养分为32.5%,低于标准43.0%,有效磷含量为0,低于13.0%的标准值,氧化钾含量仅为0.3%,远远低于5.0%的标准要求。该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
这些农民被激怒了,他们采取到处求助,走访各个相关部门,并找到媒体对他们的遭遇进行报道。2009年7月,贺民等13户农民到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援助过程:
贺民等农户的遭遇引起了法律援助中心张主任的高度重视,针对案件情况,张主任制定了稳定第一,友好协商,定纷息诉的原则,并于2009年7月22日,由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龙文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龙文律师事务所的孙鑫律师担任了此案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孙律师立即开始深入受害农户所在地,为受害农户们办理申请和委托手续,到开封县陈留镇实地调查取证,到开封市土壤化肥农药质量检测中心收集受害农户农田的相关检测信息,取得了贺民等13户农民麦田因化肥原因严重减产的充分证据,为起诉做好了准备。为了尽快完成起诉,孙鑫律师根据13户农民的不同情况,加班加点整理证据,计算各项损失,确定诉讼主体,撰写了13份民事诉讼状。通过调查取证和了解案情,经过详细研究,决定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贺民等农户使用化肥的生产商河北晶龙丰利化工有限公司和经销商开封市农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请求赔偿农户的的减产损失和其他损失。
提起诉讼后,孙鑫律师积极与法官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并最终达成了民事调解。
承办结果:
2009年12月17日,开封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对贺民等十三位原告与被告河北晶龙丰利化工有限公司和开封市农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开封市农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赔偿原告47000元,被告河北晶龙丰利化工有限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2010年2月9日,贺民等农户代表特意赶到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达感谢。13户农民的成功维权,不仅拉近了农民和法律援助中心的距离,也为党和政府分了忧,解了难,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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